“苍兰决”商标被抢注?影视作品,作品名称在商标上该如何保护?

阅读量:805  发表时间:2022-09-15 16:38:01

由爱奇艺与上海恒星引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出品的影视剧《苍兰诀》自开播起便引发追剧热潮。关于“苍兰决”的商标被抢注的话题也引起关注,此前恒星引力在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前期检索和评估阶段,发现“苍兰诀”商标在与其影视作品节目制作相关的第41类服务及游戏作品核心相关的第9类商品上,于2018年就已经被其他公司抢先注册。2020年,恒星引力分别在第9类和第41类上提交了“苍兰诀”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历经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后,最终得以注册。虽然该商标顺利得到注册,但其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而且据商标网显示,“苍兰决”已在多个类别被其他企业顺利注册成功。所以影视作品、作品名称在商标上应该如何保护?

一、影视作品注册商标

按照《商标法》来注册,要将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保护进行商标注册是最直接的。

毕竟影视作品跟著作权关联比较紧密,但和商标等也有一定的关联,通常所说的大IP也一般指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善的。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之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同时商标申请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所以比较直接有效的是,先注册之后他人自然不能注册与之近似的。

二、影视作品提高知名度

作品知名度高的话,可以当做知名度较高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来保护,就具有了在先权利,这样主要用于后期维权。

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法》第57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已经确立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对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姓名等商业标志提供了保护。要求:作品知名度高。缺点是需要主动维权,不能提前防御,一旦需要维权、维权查询、维权成本会较先直接注册整体偏高,因为注册商标之后是具有在先商标权,本身具有一层防护功能,后注册的已经进行初步筛选,与其近似的直接驳回不需再重新主动一一提出维权。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但是,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动物名称、组织名称等由于过于短小,不能表达独有的思想、情感,不能构成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换而言之,著作权法在确定规则的过程中并不认为有必要对虚拟角色名称等客体予以保护以实现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相反,著作权法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为了避免过于限制后来者的创作自由,认为对上述客体不应当予以保护。

四、影视作品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本身具有一定的争议,比较复杂,没有准确的法理依据,本身又与现有的《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冲突,本身争议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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