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阅读量:1470  发表时间:2022-07-19 16:59:20
来源: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日期:2022年07月18日 【字体: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本操作指引涉及资助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资助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资助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金额预算总量控制。

  第三条 本操作指引涉及的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本操作指引《支持集成电路投融资项目操作指引》中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其中,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主要指: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企业,或提供相关集成电路产业服务的企业、机构。

  第四条 本操作指引中,企业的统计关系是指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一套表企业。不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数据的企业不做要求。

  第五条 企业在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分批资助的,按获得最后一笔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算)后需承诺三年内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不迁离我区(本操作指引《支持集成电路投融资项目操作指引》中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并在我区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对于违反承诺的,须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区科技创新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创新局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条 本操作指引中“以上”“以下”“不超过”“不少于”以及日期、比例、金额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操作指引中“近2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2年内(顺延年)。“上年度”指上一个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指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指引,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条 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一致,区科技创新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集成电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资助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集成电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上级部门资助经费已到账:

  1.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片支持;

  2.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支持;

  3.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支持;

  4.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支持。

  (三)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集成电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片支持的,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最高30%、不超过250万元资助。

  (二)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支持的,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最高50%、不超过150万元资助。

  (三)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支持的,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最高50%、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四)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IP支持的,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最高50%、不超过250万元资助。

  本条款按照年度资金预算予以总额控制。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集成电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深圳市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集成电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五条 第四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现场核查。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对于在龙华区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未实际在龙华区开展经营的企业,不予通过。

  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集成电路重大突破资助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集成电路重大突破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产业主管部门面向全球招标悬赏、承担并完成核心技术突破任务的单位;

  (三)上级部门未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2年内且项目通过验收前提出申请(项目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上级部门有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请。

  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首次申请时间符合要求并获得资助的,同一项目后续资金实际到账后提出申请的,视为符合申请时间要求。申请配套资助项目因延期后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的,须是项目立项部门主动延期。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产业主管部门面向全球招标悬赏、承担并完成核心技术突破任务的单位,给予上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集成电路重大突破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重大突破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上级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中期监理情况报告(项目有中期监理的提供);

  (十)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已完成验收的提供)。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单位严肃对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集成电路取得重大突破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五条 第四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现场核查。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对于在龙华区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未实际在龙华区开展经营的企业,不予通过。

  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资助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管理、资助金额及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集成电路领域的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技术与信息服务;

  (三)拥有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其中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15人,且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四)具备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场地集中连片,平台经营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

  (五)近2年用于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软、硬件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六)平台已提供规模化的集成电路技术与信息服务1年以上;

  (七)平台近2年已为不少于50家企业提供技术与信息服务;

  (八)平台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九)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条 对符合条件的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通过,给予平台实际建设投入的30%、不超过2000万元资助。(其中,实际建设投入指2021年10月8日后产生的近2年软、硬件设备购置费和软、硬件设备安装调试费。每家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仅能享受一次资助)。

  每年资助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2家。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条 申请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服务场所面积证明材料(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九)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台账,以及软、硬件设备原值证明材料,例如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购买凭证等;

  (十)申报之日前6个月的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员清单(含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劳务合同、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十一)前50大服务项目合同、转账凭证等。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五条 第四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

  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现场核查软、硬件设备及经营情况,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区科技创新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六)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八)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九)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运营单位未申请过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或软件园认定、资助或奖励;(如已在龙华区运营孵化载体,原孵化载体可按照此操作指引程序转认定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

  (三)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需要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能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3名以上;

  (五)孵化器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场地集中连片,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六)在孵注册地为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且集成电路企业占比达70%及以上;

  (七)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集成电路企业获得投融资;

  (八)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集成电路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专业服务机构4家以上,其中1家以上为集成电路类专业服务机构;

  (九)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申报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5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36个月以下;

  (十)孵化器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集成电路类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十一)申报日前2年内累计毕业集成电路企业3家以上。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每年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申报之日前六个月的专职管理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九)孵化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由场地所有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场地使用和用途同意书;

  (十)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承诺书;

  (十一)集成电路专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器的模式介绍及运营情况总结、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制度、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例如集成电路类专业服务机构、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上年度创业导师聘书及辅导证明材料;

  (十二)入驻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清单,入驻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十三)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存款证明、设立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

  (十四)毕业企业信息一览表及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报批——发布及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拟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预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专家及专家小组书面意见。

  (五)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六)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情况,形成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预备项目拟认定名单。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发布及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通过评审和公示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名单由区科技创新局正式发布,并在政府网站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条 通过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取得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资质。

  第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可按照区集成电路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资助。

  第六条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需依法配合区科技创新局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孵化器年度、季度统计报表。

  第条 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对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组织开展上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认定后满1年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考核形式以报送考核材料为主。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且自该次被考核年度首日起不予受理区级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

  第条 考核标准:

  (一)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运营情况。孵化器发展建设情况、总产值增长情况、集成电路产业链资源整合情况、引进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情况、孵化服务落实情况、新增毕业集成电路企业情况。

  (二)入驻企业发展情况。入驻企业运营情况、营收增长情况、科技研发情况、获得前2年内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投资情况。

  第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考核表》;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三)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运营情况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器运营报告和建设情况、上年度及本季度主营业务收入情况、上年度及本季度引进优质企业或项目情况(引进案例3个以上)、上年度及本季度孵化服务落实情况(由被服务企业加盖公章的具体服务案例5个以上);

  (四)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企业发展情况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入驻项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增长率、纳税情况,研发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专利拥有量、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第十条 经考核不达标的,区科技创新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的运营单位企事业性质、产权发生变更的,应2个月内将变更情况上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取消其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资质,资质失效时间自公示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认定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同一空间范围认定后转让给其他孵化器运营单位统一管理的;

  (四)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核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未参加科技统计的。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属于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时间满1年;

  (三)上年度区科技创新局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资质;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条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资助标准:

  经评审,认定为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的(基本条件除达到区级孵化器要求外,还需满足“入驻集成电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比重达70%及以上”),连续3年每年经审计后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上年度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所产生费用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需年度考核通过)。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文件;

  (九)上年度考核结果证明文件;

  (十)上年度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所产生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条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

  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入驻企业申请房租资助的,需要提前备案,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应位于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范围内;

  (三)若企业在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前入驻的,需要在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前申请备案,且被列入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认定材料;若企业在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后入驻的,需要在入驻6个月内申请备案;

  (四)申请备案之日所在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未被取消资质;

  (五)入驻单位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应为申请单位实际租赁并实际使用,不存在任何形式转租行为的办公区域,申请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承诺书;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已取得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集成电路企业备案;

  (三)房租资助申请周期起始之日至申请房租资助之日,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未被取消资质;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条 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标准:

  对入驻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20万元的房租资助,每家企业最长资助3年。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集成电路企业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集成电路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孵化器提供的在孵证明书;

  (九)入驻单位申请备案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十)入驻单位属于集成电路企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提供的申请单位申报期内正常在孵证明书;

  (九)经单位法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入驻单位与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签署的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租赁合同、房租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入驻单位申请资助周期内所有月份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十一)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承诺书。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条 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集成电路企业备案、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集成电路企业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备案。

  (二)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七条 第六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

  (备案

  区科技创新局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备案。通过备案的企业可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未通过备案的企业不可申请集成电路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

  ()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

  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到现场核查企业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区科技创新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一)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集成电路推广应用奖励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集成电路推广应用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推广应用项目支持、深圳市支持下游应用企业联合进行国产替代攻关项目支持;

  (四)上级部门资助经费已到账。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集成电路推广应用奖励资助标准如下:

  鼓励下游集成电路芯片应用企业和芯片研发企业、重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材料、装备企业联合进行国产替代攻关。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集成电路推广应用项目支持、深圳市支持下游应用企业联合进行国产替代攻关项目支持的,给予深圳市资助费用最高50%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集成电路推广应用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推广应用资助申请书》(登陆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深圳市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集成电路推广应用奖励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五条 第四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现场核查。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对于在龙华区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未实际在龙华区开展经营的企业,不予通过。

  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集成电路投融资项目奖励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融资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应为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

  (三)申请融资奖励的,若融资资金为单笔拨付,则融资资金到位时间须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若融资资金为多笔拨付,则申请奖励的融资资金首笔与最后一笔到位时间须均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融资资金不予奖励;(此处“两年”均指顺延年);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集成电路企业投资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从区外新引进集成电路企业落户于龙华区,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投资奖励的,若投资资金为单笔拨付,则投资资金到位时间须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若投资资金为多笔拨付,则申请奖励的投资资金首笔与最后一笔到位时间须均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投资资金不予奖励;(此处“两年”均指顺延年)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本操作指引中所述的新引进企业,是指2021年10月8日后,企业首次将注册地迁入龙华区,且申请之日时迁入龙华区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集成电路投融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评审,对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企业,按本轮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获得本款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经评审,对新引进集成电路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轮实际投资资金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同时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引进同一家企业时,仅对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条 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融资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笔奖励资助

  1.《龙华区集成电路企业融资奖励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

  6.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7.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8.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例如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票据等;

  9.申请单位为集成电路企业的有效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二)第二笔奖励资助

  集成电路企业融资奖励分批发放,在首笔奖励资助拨付十二个月后,企业可不再进行申请,由区科技创新局自动启动第二笔奖励资助审批程序,区科技创新局可视情况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

  ()第笔奖励资助

  集成电路企业融资奖励分批发放,在首笔奖励资助拨付二十四个月后,企业可不再进行申请,由区科技创新局自动启动第三笔奖励资助审批程序,区科技创新局可视情况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

  第条 申请集成电路企业投资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企业投资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市内基金管理公司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市外可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市内企业提供完整版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市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

  (八)新引进集成电路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例如与集成电路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资金的转账凭证及有关票据等;

  (九)新引进集成电路企业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十)被投资企业为集成电路企业的有效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条 集成电路投融资项目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融资奖励:

  1.首笔奖励资助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2.第二、三笔奖励资助

  征求意见——报批——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二)集成电路企业投资奖励: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龙华区外的基金管理公司不需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七条 第六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认定及获奖项目奖励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并且是创新创业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同一场活动仅限申请一次);

  (二)创新创业大赛的举办地在龙华区;

  (三)大赛出席嘉宾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对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四)大赛能以市场需求带动集成电路领域企业创新,并推动吸引集成电路领域团队、人才集聚,以及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双创升级等诸多方面的合作交流,形成良好互动的创业氛围,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

  (五)创新创业大赛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第二条 申请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并且是创新创业大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二)创新创业大赛的举办地在龙华区;

  (三)大赛出席嘉宾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对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四)大赛能以市场需求带动集成电路领域企业创新,并推动吸引集成电路领域团队、人才集聚,以及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双创升级等诸多方面的合作交流,形成良好互动的创业氛围,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

  (五)创新创业大赛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

  (六)通过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备案且在上一年度举办完成的创新创业大赛,原则上申请认定的创新创业大赛须在备案的时间内完成活动,且达到备案申请书中描述的活动规模及影响等;

  (七)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第三条 申请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获奖项目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获奖前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集成电路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或获奖后一年内在龙华区完成落户;

  (二)项目在经认定通过的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

  (三)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产业化潜力;

  (四)对于获奖时已在龙华区的,须在获奖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报;对于获奖后落户龙华的,须在落户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报;

  (五)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经认定通过,在龙华区举办的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的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一年内落户龙华,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估确有产业化潜力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条 申请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市内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市外可不提供;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市内企业提供完整版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市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创新创业大赛举办的活动方案及预计产生的效益。

  第六条 申请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市内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市外可不提供;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市内企业提供完整版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市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创新创业大赛举办的活动方案、具体举办情况、成效、媒体报道情况、大赛工作台账清单等;

  (七)已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登记的批复。

  第条 申请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获奖项目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获奖项目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获奖证书;

  (九)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认定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条 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备案、认定及获奖项目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备案。

  (二)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认定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报批——发布及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三)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获奖项目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九条 第八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备案

  区科技创新局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备案,并与拟备案的申请单位签订《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协议书》。区科技创新局可授权备案成功的申请单位,将“龙华区科技创新局”作为指导单位,申请单位申报的活动名称需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核确定后,方可使用。区科技创新局对备案成功的活动过程进行指导,原则上不参与活动的启动、颁奖等环节,申请单位应在活动过程中切实做好安全、消防、应急处理等各项保障工作,严格把关,并承担活动主体责任。

  (五)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

  (六)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八)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情况,形成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拟认定名单,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九)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十)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一)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十三)发布及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通过评审和公示的龙华区集成电路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名单由区科技创新局正式发布,并在政府网站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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