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专利驳回复审

阅读量:1976  发表时间:2022-09-13 14:53:53
FOCUS ON US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康弘专利部介绍

康弘知识产权专利部是由资深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专业团队,部门成员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多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无效等代理服务。团队通过完善的流程管理以及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代理及诉讼法律服务。

2



类型:专利驳回复审

专利号: 201710773343.5

专利名称:一种无孔导电泡棉胶带及其制备方法

案号编号:1F340010


2022年6月16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04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于2022年9月5日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本案专利权人为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涉案专利为申请号201710773343.5的“一种无孔导电泡棉胶带及其制备方法”专利,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8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7日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申请。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委托我司提出复审请求。

我司专利代理师通过陈述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详细对比分析,论证了权利要1与对比文件之间都存在明显的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 1相比, 多个区别特征为 :

1 、整体结构及连接方式存在不同:

2、各层结构组成存在不同:

3、其它具体制备步骤和条件存在不同。

基于基础区别特征,进一步阐明了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得到 具有良好的剥离强度、导电、电磁屏蔽性能、压缩率和回弹性和一定的防尘效果的导电泡棉胶带。现有证据并未给出采用何种具体组成的导电泡棉以及何种具体结构连接方式可以获得 具有良好的剥离强度、 导电、电磁屏蔽性能、 压缩率和回弹性的导电泡棉胶带的技术启示。基于上述陈述与对比论证阐明了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而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2-5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于2022年6月16日做出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原审查部门于2022年9月5日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在线咨询

电话: 0755-83509326、83509309

24小时热线: 13798311673